借车人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否向车主追偿

  发布时间:2014-07-31 09:54:49


   【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向朋友刘某借来的小轿车在行使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死者家属金某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金某等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王某赔偿剩余损失中的80%,刘某赔偿剩余损失中的20%。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保险公司替其垫付给金某的医疗费等20万元的20%,共计4万元。

   【说法】

    对于保险公司能否向车主追偿,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向车主追偿。其主要理由是保险公司之所以享有追偿权,只是因为借车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不是因为车主存在故意制造本次交通事故等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向实际使用人行使追偿权,而不能向车主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向车主追偿。车主在未核实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车辆资质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让人使用,对事故发生具有过失,原审判决对事故过错责任已进行比例划分,可按该过错认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份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决定保险公司追偿范围的前提条件有: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能超越赔偿范围行使追偿权;车辆实际使用人侵权责任范围;车辆所有人过错责任范围。

    通说认为,如果机动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或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租赁、借用时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被认定为“有过错”。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要想证明自身“无过错”,则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或借用机动车合格,不存在质量瑕疵;2查验承租人或借用人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3.查验承租人或借用人所持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例如C2类型的驾照不开C1类型的驾照。4. 查验承租人或借用人租赁、借用时没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

    本案中刘某作为车主,在未核实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车辆资质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对造成该次事故具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对事故过错责任已进行比例划分,可按该过错认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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