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陶某为江西某大学大三学生,2013年10月24日,陶某驾驶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发生了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十级,误工期360日,营养期140日,护理期150日。事后,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包含误工费39600元在内共计144775.4元的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对此,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受伤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因为原告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受伤不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受伤期间未从事务工活动,没有任何有报酬的工作,故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且有固定收入,就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在校学生因尚未完成学业,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赔偿。
但如果受伤的在校学生为已成年的大学生,且其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利用假期在外务工且有固定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在假期务工的,则其假期期间可期待的务工收入,应作为误工费计算赔偿。
综上,本案中原告陶某为在校大学生,其受伤期间为正常的求学时间段。期间,原告未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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