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女士在重庆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行左耳鼓式探查术。术中医生发现郑女士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遂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术后郑女士左侧嘴角歪斜。
【分歧】
本案变更手术具有合理性,但告知患者不充分,对该医疗后果责任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不存在误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合理,即使医院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结果亦完全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采用技术方案合理,但因告知不充分,未对乳突根治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的可能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知情选择权,与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医院对患者具有法律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负责地向患者说明真实的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让患者作出明确的选择。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案中,仅仅告知郑女士需行左耳鼓室探查术,可能产生术中、术后面瘫的风险,并未明确告知郑女士需行乳突根治术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即手术告知未达到充分的要求。医疗机构因告知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手术过程中对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重庆某医院并未对郑女士的家属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其告知不充分的行为证实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尽管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患者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医院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医生所采用的手术,方案合理,但医院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行为与郑女士就诊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3.重庆某医院实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极易损伤面神经导致面瘫,术中未再次充分告知患方该手术存在的风险性,让患方充分理解选择手术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但考虑到医院对郑女士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采取的治疗措施合理,且医院的过错行为系间接因素而非直接因素,故赔偿比例不宜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郑女士13万余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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