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甲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遂于第三人乙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原告张某为收货人。在运输的途中,因乙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张某按约交货。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歧】
本案焦点:被告甲公司是否违约?原告张某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虽然本案的风险由原告张某承担,但被告甲公司没有安全的将货物送达给张某,构成违约,原告张某有权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毕。被告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原告张某就应当承担风险,就此被告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乙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此时张某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乙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张某货物所有权遭受损害,张某应该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综上,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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