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曾一(2001年2月生)与原告赖峰之子赖山(2001年7月生)为同村人,且两人在同一学校读书,为好朋友。2014年7月22日下午,两人相约去钓鱼。因没钓到鱼,赖山提议换个鱼塘,去山上被告张明经营的鱼塘内钓鱼。后被告曾一便提议一起下鱼塘洗澡,赖山同意了。赖山先下水,并提议到对面干净的水面洗澡。在洗完回岸的途中,被告曾一与靠鱼塘中间的赖山并排走在水里,走到一半时赖山脚一滑身体往塘中心方向倾斜,一只手抓住了被告曾一的右手小臂,两人一起倒在水里。后被告曾一右手往回缩了回来,挣扎着踩到了水里的石头并抓住岸边的土爬上了岸。而赖山还在水里挣扎,被告曾一在岸边拔了一根树藤丢下水想救人,但赖山还没来得及抓住树藤便沉下了水。被告曾一便一个人拿起鱼竿回到家并洗了澡。后赖山的父亲找到被告曾一询问赖山的下落,曾一一开始说不知道,后在追问下说出了赖山被溺水身亡。在被告曾一的现场指认下,赖山的尸体被打捞上来。至此,因 赖山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达人民币228411元。
赖山的父母认为被告曾一把赖山叫去钓鱼,又提议游泳,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而事发塘主张明在田里擅自挖水库,且放任不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赖山的死亡亦负有重大过错。因曾一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赖山的父母将曾一及其父亲曾深、塘主张明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被告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赖山擅自结伴到鱼塘钓鱼、洗澡,以致溺亡。其父母放任小儿外出洗澡,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赖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赖山与曾一事发时都已年满十三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且作为在读学生,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本案中,赖山先提议到山上鱼塘钓鱼、曾一后提议下水洗澡,赖山又提议到对面洗澡,二人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因这三次改变原计划的提议而逐步升级,而其中两次是赖山提出的。因此,赖山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曾一提议下水洗澡,在赖山落水挣扎无果可能死亡的情形下,仍未及时采取其他的有效呼救措施,也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客观上延误了对赖山的施救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且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赖山溺亡的鱼塘虽在山上,但距离村民聚居地不远,且为开放式,村民可随意进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张明作为鱼塘的管理者,在拓宽、修缮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赖山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原告应自行承担65%的责任,被告曾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明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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