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农民王大爷的儿子儿媳常年外出打工,王大爷便在乡下老家独自照看孙子童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一次车祸中去世了。
儿子离世后,儿媳在外务工,后来就再婚了,王大爷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童童身上。于是,王大爷常常去以前的儿媳妇家探望孙子。
然而,儿媳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王大爷再次探望孙子。后王大爷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童童的探望权。
(文内人物均属化名)
断 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虽然法律上祖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本着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保护隔代探望权。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童童的实际情况,可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时间适时探望。探望期间,如果存在对童童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童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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