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和死者同村组同名,保险公司审核不严误赔理赔款给死者近亲属,要求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万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某、温某、王某向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41144元。 案外人万安县某乡某村组村民罗某在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购买人身保险一份。2011年2月,罗某某和温某的儿子、王某的配偶罗某(与罗某同村组)身亡。同年9月,经申请,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向罗某某等人支付理赔款41144元。2015年2月,罗某因保险合同到期主张保险金,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至此发现向罗某某支付理赔款属于理赔错误,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该院认为,因工作失误,保险公司将罗某误作为投保人并将理赔款支付给近亲属罗某某等人,其获益无合法的依据,系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两年。因案外人罗某两人个人信息高度巧合的事实,导致保险公司错误支付理赔款。直至罗某于2015年2月主张保险利益时,保险公司才发现不当得利事实的发生,从此计算诉讼时效,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至立案之日止,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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