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离婚后,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要求探望遭阻拦,女方诉至法院。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探望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刘某可在寒暑假放假期间在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日八时至十八时内以接走方式探望伍某两次,伍某某予以协助。 刘某、伍某某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婚生男孩伍某随伍某某共同生活。因行使小孩探望权遭拒,刘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与未成年子女探望、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刘某诉请对伍某行使探望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当今社会离婚现象突出,因小孩的探视引发的矛盾随之增多,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对此都不容忽视。小孩不是父母的私产,夫妻双方离婚后,允许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社会道德、家庭和个人道德的基本要求。农村少数不知法、素质不高的个人,以怕对方拐走(卖)、教唆小孩以及担心对方不送回等不合法理由,采取消极躲避、积极阻拦的方式,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假如在执行过程中,行为人妨害探望,情节严重的,可能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或司法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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