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6-10-11 15:18:09


案情

2015年7月20日,许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罗某借款1万元,并立下借据,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近日,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分歧

本案中借贷双方对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如何确定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其主张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种意见,按年利率6%计息,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民间借贷其实质是一个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超期罚息,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罗某主张逾期利息,就是要求许某承担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逾期利率的计算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情况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故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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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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