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赔偿款,本案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6-10-14 15:51:09


    【案情】

    2013年8月20日20时许,肖某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0日死亡。死者肖某的近亲属有配偶张某、女儿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父亲肖某甲(1939年10月6日生,2013年12月9日患病去世)、母亲孙某及兄弟姐妹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事故责任方赔偿肖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1556061.7元,双方均无异议。但是肖某的近亲属即配偶张某、女儿张某甲、儿子张某乙、母亲孙某及兄弟姐妹对赔偿款如何分配存在争议,导致无法向上海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也无法领取已经存在上海法院账上的赔偿款,张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死者死亡之后对其近亲属的赔偿,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要求进行分割,死者父亲肖某甲在上海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提起诉讼时就已经死亡,因此不能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家庭整体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且应当为受害人死亡时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肖某甲作为死者的父亲,其死亡时间在死者肖某之后,其应享有对赔偿款的分配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本案中,死者肖某的父亲肖某甲在得知肖某车祸身亡后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了双重打击,加重了病情,肖某甲在肖某身亡三个月后因病去世,依法应享有对肖某赔偿款的分配权。

    第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因此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巨大损害的补偿,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赔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近亲属依法分配。

    第三,赔偿款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分配是应根据各赔偿项目的性质将已经实际发生和属于特定人员的费用进行扣除,剩余部分进行分配,在分配时应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抚养关系、生活能力、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合理分割。本案中扣除为办理肖某医疗、丧葬事宜的花销,剩余部分由肖某的配偶、子女、父母进行分割。因肖某的两个小孩未成年,今后教育开支大,应多分。原告张某、被告孙某及在上海法院一审过程中死亡的肖某父亲肖某甲与死者肖某关系、亲密程度相当,可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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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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