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督机制 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发布时间:2010-12-02 16:49:09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打造铁案工程和人民满意工程”为工作出发点,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裁判文书说理不清或不说理、错字、漏字较普遍等问题,确定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为突破口,建立了对各类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的机制。审判监督庭作为万安法院行使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坚持机构与制度建设并重,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并重,案件评查与成果转化并重,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使案件评查工作迅速走上日常化和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        

    针对基层法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在今年全省和全市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后,万安法院根据“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要从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到卷宗归档进行全程监督;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及鉴定拍卖、评估进行动态同步监督”的工作要求,在总结前几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将案件质量监督的关口前移,不断探索和构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由以前单纯的审后监督改变为审前、审中、审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案件评查的基础上,规定对案件实行案件审限监督、案件检查、庭审检查、旁听合议检查和评估、拍卖、重新鉴定检查,对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中进行同步监督,对案件质量实行全方位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局域网案件审限监督  对所有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时全部输入局域网,审判监督庭在每月的5、25号直接进入局域网监督全院所有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对已亮黄灯(已过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向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发出书面《案件审限警示通知书》,要求承办人必须在审限内结案,并报送其分管院领导。对发现已亮红灯(已超审限)的案件,书面告知本院监察室,由监察室进行处理。

   (二)案件检查  规定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之前须送审判监督庭先行审查。包括:1、立案庭对裁定不予受理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2、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过程及法律文书;3、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实施罚款或拘留强制措施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对以上三类案件在承办人制作法律文书并按职能权限签发后,将法律文书清样一式两份及全部案卷材料,逐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审判监督庭主要对案件证据采信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判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逐案填写《审判质量检查意见(建议)书》,并在法律文书上加盖“案件已通过检查”印章后,退回承办业务部门,办公室方可在法律文书上加盖院印。《审判质量检查意见(建议)书》一式两联,一联随卷退回承办业务部门装卷,一联随送检法律文书留审监庭存入个人审判质量档案。对检查存在差错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将《审判质量检查意见(建议)书》与案卷一同退回业务庭整改,各业务庭应当写出说明和整改意见,随修正后的裁判文书清样及案卷再次送审判监督庭复核。审判监督庭对审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检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二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并退卷;对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检查,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完成;对民事制裁决定的检查,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小时内检查完毕并退卷;对其他案件的检查,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完毕并退卷。

   (三)庭审检查  为规范庭审活动,审判监督庭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各审判业务庭、法庭在确定了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后,应当记录在局域网内,供审判监督庭确定检查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对庭审活动的检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为开庭是否准时、法官着装是否符合规定、举止是否文明、用语是否规范、庭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审判监督庭对庭审活动的检查过程,应当作好记录,并填写《庭审检查情况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被检查的部门领导反馈,并通报其分管院领导。对机关业务庭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派出法庭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每个审判人员的庭审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四)旁听合议检查  合议庭评议或庭务会讨论审判监督庭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审判监督庭派员参加,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必须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供合议庭或庭务会参考,但不得强行要求合议庭或庭务会接受,当双方存在重大分歧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评估拍卖检查  司法技术室决定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后,应当书面通知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派员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料收集,评估拍卖机构资质的审查,委托事项的机构选择确定,评估费用及拍卖佣金的审核,拍卖及变卖财产的现场处置等进行现场监督。

   (六)回访当事人  为重点了解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廉洁自律情况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审判监督庭对已审(执)结案件当事人采取当面调查、电话回访、信函调查的方式进行回访,对回访的情况填写《回访当事人情况记录表》,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涉及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给本院监察室。对每个审判、执行人员承办案件的回访每年不少于四件。

   (七)差错案件责任确认  业务部门在收到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本院再审改判案件的案卷后,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自查材料,材料应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庭长在收到自查材料后,十日内召开庭务会进行讨论(承办人已调离该部门也应参加),形成庭内自评材料。重点阐明自查材料中关于改判部分所作的分析观点是否正确,应总结的经验教训等。填写《发回重审和改判、再审改判案件确责表》,连同案卷材料、自查材料、庭内评查材料提交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应在一个月内检查案件,确认责任。经审判监督庭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按照本院《审判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八)异议处理  审判监督庭经检查认为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案件,应与承办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形成的意见办理;形不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双方的分管院领导协调解决,分管院领导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协调的意见办理;形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创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后,大大增加了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压力,也对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通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极大提高了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增强了法官学习的自觉性,营造了法官之间相互学习和相互沟通的氛围,案件的整体质量明显提高,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信访率相比去年同期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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