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09-10-26 15:14:39


                       万安县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诉讼,俗称"打官司"。现代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分为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控诉;刑事自诉由被害人依法提出的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指控。民事诉讼分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即"打经济官司")。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一、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提交起诉状,由立案庭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2、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法律关系以及必要证据进行审查;

   3、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民事案件有无仲裁协议;

   4、行政案件的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复议前置条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执行案件审查有无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否生效或已逾履行期限,是否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起诉材料,说服其撤回起诉,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阶段: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决定案件受理费数额并限期缴纳;对证据填写清单妥收;填写立案审批表、各类案件流转表、登入案件登记本,收取受理费,并开单据附上该案。

    三、转办阶段:

    1、检查全部立案材料齐全后,将材料交有关业务庭,办理交接手续,业务庭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立案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可以协调,意见不能统一的报院长或分管院长决定。

    2、各业务庭确定开庭日期后,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裁判文书送达(或邮寄)给当事人。

    四、诉讼阶段:

    1、庭前准备:指导诉讼,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组织听证、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焦点,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鉴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当事人的案件管辖异议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2、开庭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的审判程序审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前应当进行法庭帮教。要求做到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当庭辩论、公开裁判。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

    3、法庭裁判:民事、行政案件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五、执行阶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采取执行措施,并根据案情依法裁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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