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王辉明依法拘留了15天。 王辉明系万安计生委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被执行人,万安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5日内向法院书面申报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辉明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据此,万安法院依法对王辉明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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