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1月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为提升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出台并实施《关于错案问责的规定》。 该规定对法律明确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或不应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重大改判、经本院再审并作出重大改判的案件,被有关部门评查或检查出的不合格案件,消极执行等十种情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为错案的予以问责。独任审判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经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错案,由持错误意见的人员承担责任,负有审批职责的领导,因工作失职同意错误意见造成错判的,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错案查究,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案件经立案调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审定,原案件承办人有权到会进行申辩。
该规定还明确了问责追究办法,对确定为错案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出现三起以上错案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待岗培训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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