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6日上午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4起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用时仅20分钟,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4天。 这次集中开庭的4起案件类型分别是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轻微刑事案件。庭前,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依法进行了审查,就适用速裁程序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根据授权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主要适用条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审结,庭审中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当庭作出宣判。
专家表示,速裁程序的做法和效果都令人耳目一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办案机关进一步探索推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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