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巧用司法建议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6-07-04 19:02:29


    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发出一份民事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发出后不仅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还打破了法院直接更改事故责任划分的尴尬境地。

   2016年1月7日19时许,原告郭某某驾驶赣D小车行驶至万安县窑头镇225线路段时撞死一头牛,造成牛死车损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告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路过此路段时,撞到死牛,造成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就这两起事故作出同一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协调,原告赔偿了死牛损失及被告损失。但原告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被告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拒绝全赔,只理赔了部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在了解了案件事实,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在两起交通事故中,第一起事故的发生与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不能作为同一起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在与当地交警多次协调未果后,考虑到虽然交通事故认定在案件审理中只作为证据使用,但为方便当事人索赔,简化索赔程序,该院依法向交警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交警大队撤销原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大队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了书面函复认为原事故认定确有不当,并决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原告也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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