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11日,万安县的邓某与女方许某按照农村传统风俗举办了婚宴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在谈恋爱及办婚宴期间,许某以见面礼、聘金等理由要求邓某支付了现金40765元人民币。自2013年9月起,邓、许两方各在不同地方打工,之后开始各自分开生活。2013年年底,双方因为矛盾不断,不愿意共同生活,自愿分手。但对于谈婚论嫁时女方索要的礼金,邓某认为许某理应全部返还。许某认为礼金是邓某自愿给的,故不应返还。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是我国民间的婚俗。彩礼款返还数额应根据婚约双方是否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款支出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邓某与许某仅仅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宴,但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邓某主张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但经核实,其所给付的彩礼钱有一部分用在了婚宴酒席的花费中,还有一部分用在了两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各项生活开支中,这些花费应予以相应核减。因此,法院判决许某返还邓某彩礼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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