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节约方式,但是在回收的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清楚物品来源或是心存贪念,就会给我们带来不小的麻烦,甚至会有“牢狱之灾”哦!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万安县一废品收购站老板万某明知龚某和焦某所出售的电缆线、铝合金窗框等系盗窃所得,仍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16.5元、6元的价格多次收购电缆线、铝合金窗框,获利7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很多你以为的“小事情”,其实却“犯了罪”。收购废品也需谨慎处理,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来源不正,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