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万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4 肖某龙等四人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1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龙、蒋某勇事先共谋,计划注册空壳公司与他人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7月中旬,肖某龙让被告人张某寻找合适的人担任背负债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承诺会支付好处费,张某推荐了被告人张某八,肖某龙与张某、张某八在深圳面谈过程中明确告知成立新公司的真实目的及具体运作方式,并约定好事后分成。之后,肖某龙指使张某八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某电子公司,并办理电话卡、银行卡给公司使用。张某因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决定退出合作,劝阻张某八、肖某龙后离开深圳,但张某八选择继续与肖某龙、蒋某勇合作。蒋某勇利用与万安某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关系,介绍某电子公司与万安某公司对接电子线路板购销业务。
2021年8-10月期间,肖某龙、蒋某勇分别以深圳某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电子线路板销售业务,再通过某电子公司与万安某公司签订电子线路板购销合同,骗取万安某公司连续供货,货物价值共133.85万余元。肖某龙仅在2021年10月用“张总”的微信支付4万元小额货款,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不付,总计达129.85万余元。
2021年10月,肖某龙、蒋某勇为做实万安某公司某个型号货物存在品质问题,将该型号货物送第三方深圳市某检测技术公司检测鉴定,但检测鉴定结果为合格。
2021年11月,肖某龙、蒋某勇在销售客户并未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合格的事实,杜撰《品质异常处理单》,以品质问题向万安某公司索赔127.34万余元,企图抵扣所欠货款,拖延一段时间后关闭某电子公司经营场所并隐匿失联。得知万安某公司报案后,蒋某勇假冒律师身份指使张某八主动承认债务、隐瞒事实,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肖某龙、蒋某勇在骗取万安某公司货物后,分别以深圳某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名义低价卖给客户套现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收到的本人违法所得、张某八生活消费以及张某八违法所得共69866.84元全部退缴。
【审理情况】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龙、蒋某勇、张某八、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龙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勇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八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提高投资吸引力、增加市场主体信心的关键。本案中的犯罪人耍“小聪明”,想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施诈骗,损害企业的利益。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惩戒、威慑、保护功能,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追赃挽损,坚持“应追尽追、能追尽追”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当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