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发布不良语言
对原告进行诋毁
被告刘某
被判道歉并赔偿2000元
万安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在抖音发表不当言论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傍晚,被告刘某到原告江西某商贸公司处购买猪肉,当晚8时许,刘某与江西某商贸公司超市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对猪肉是否有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后有人报警。接刘某投诉,晚上10时30分至11时47分,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了现场笔录,显示被告人现场共同查看超市冰柜上的肉,外观正常,现场无异味。嗣后,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购买原告方猪肉食用后中毒、黑心老板勾结黑恶势力的相关言论视频。另查明,原告出售的涉案猪肉经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均为合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律也保护法人的名誉权等不受他人侵犯。被告刘某在自己注册的抖音账号部分视频上备注不良语言对原告江西某商贸公司进行诋毁,造成其名誉在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江西某商贸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江西某商贸公司要求刘某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对江西某商贸公司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原告猪肉销售同比减少率、被告发布范围、点赞量、收藏量及浏览量等因素,酌定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江西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为宜。遂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江西某商贸公司赔礼道歉,该致歉声明需至少连续保留三天;被告刘某向原告江西某商贸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对名誉权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为人民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回应了社会关切。公民或法人在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行为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不良语言对原告进行诋毁,误导社会舆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万安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受害人销售同比减少率、被告发布范围、点赞量、收藏量及浏览量等因素,酌定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费用。本案的正确处理,对于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守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