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打工人的工资?真刑!

  发布时间:2024-07-18 16:49:18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正常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万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守护民“薪”的同时也守住了民心。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先后招聘陈某、覃某等员工来公司上班。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该公司前后累计拖欠员工工资共12.7万余元。在此期间,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装修补贴款73万元、售卖空调款10万元及部分交易款,但均被黄某决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未予支付员工工资。2024年2月1日,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向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但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未予支付。2024年2月中下旬,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先后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责令黄某支付劳动报酬、提交整改报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前来处理等,黄某等人收到上述内容后,仍未予支付且未配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单位江西某某光电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多人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最多会被认定为“老赖”,限制高消费。实际上,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切莫触碰刑法“高压线”。广大劳动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在追索劳动报酬不成时,理性维权,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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