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真悔改 退赃挽损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0:31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由于被告人谌某认罪悔罪,积极退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14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谌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违法所得资金,每日将所提取的现金汇总交给犯罪分子获取报酬。谌某农商银行卡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款项78万余元,谌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谌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退交被害人损失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本罪。被告人谌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赃款获取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谌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前述判决,使刑罚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性化、公正和改造的目标。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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