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4-07-04 19:55:31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万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四——陈某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众在万安某公司任职研发经理,负责设计输出生产资料图纸、监督样品设计资料等工作。深圳某公司系万安某公司胶粘产品供应商。2016年底,陈某众与深圳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丰商定,由陈某众利用职务便利优先选用其胶粘产品帮助提升销量,深圳某公司则按胶粘产品销售回款2%的比例支付好处费。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众先后接收深圳某公司支付的好处费共计418,846元。

    被告人陈某众于2023年2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向公安机关退缴418,846元。

    【审理情况】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众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众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众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众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贿赂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行业良性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清白做人、廉洁从业的思想意识一旦松懈,心态就很容易发生扭曲,距离“触红线”的危险也就越来越近。在法律面前,切莫因一念之差而碰撞,否则终生后悔莫及。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侵犯了企业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人民法院以刑法手段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坚决斩断钱权交易关系网,有助于推进民营企业清廉建设,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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