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06-17 17:04:44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万安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3——白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白某与黄某兵、池某兵、赖某星、刘某钛在万安县工业园区合伙投资成立江西某电子公司,白某占股18%并负责公司的技术工作和原料采购。2022年10月底,江西某电子公司完成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后试生产,白某负责联系原料供应商采购萃取剂、钛板、铜管等原材料,各股东出资汇集到黄某兵账户用于支付原料采购款。

    白某代表江西某电子公司向杨某经营的河南省某科技公司采购萃取剂和稀释剂等原材料期间,在收到杨某发送的市场报价单后,要求杨某提高报价并将差额部分货款作为回扣款转到其指定账户。2022年11月和2023年2月,杨某两次为江西某电子公司供应萃取剂等原料,在收到黄某兵转来的货款后,按照事先和白某的约定,将总计37万元差额款转到白某提供的账户上。

    白某代表江西某电子公司向姜某经营的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钛材料、铜材料期间,在收到姜某发送的市场报价单后,要求姜某提高报价并将差额部分货款作为回扣款转到其指定账户。2022年11月,姜某收到江西某电子公司黄某兵转来的货款后,按照事先和白某的约定,将96250元差额款转到白某提供的账户上。

    被告人白某将杨某、姜某转回的差额款共计46万余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白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0000元,向江西某电子公司退赔396250元。

    【审理情况】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于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赃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万安县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本案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物,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对内部人员应注重对其品德考察,将“诚信”作为“合格通行证”,要完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教育管理,避免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弄虚作假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惩处,彰显了打击侵犯企业财产犯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利于形成有效威慑,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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