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5-07 11:49:52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万安县人民法院现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某亮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亮经营江西某公司期间为虚列成本、少缴税收,在2022年8月经与电话推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的人员商谈后,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高某亮从对方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注塑机、塑料壳料等品名)。

    2022年8月16日,对方以厦门某机械公司名义向江西某公司开具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8万元,高某亮支付了3500元费用。2023年8月23日,对方以厦门某贸易公司名义向江西某公司开具1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54.9万余元,高某亮支付了21832元费用。

    高某亮将上述发票交财务做账用于增加公司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32672.6元。2023年5月,高某亮将江西某公司注销。案发后,高某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缴32672.6元。

     【审理情况】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亮经营江西某公司期间,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高某亮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做出判决,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亮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有人认为,普通发票不进行抵扣,司法机关很难发现,这是一种错觉!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虚开被认定为一种行为犯,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必须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是定罪的考虑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增加公司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制度,构成虚开发票罪。因此,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其他类型的发票,均应当避开虚开,以免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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