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828破2号之一
依申请人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裁定受理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二、债务人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清偿活动,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三、债务人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四、债务人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保管好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