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服一审裁决,我们要上诉!”
……
“还是‘143+N’解纷好,我们申请撤回上诉。法官,感谢您在一审裁决后还组织我们和解。”
从提起上诉到撤回上诉,当事人想法为何发生180度大转变?
2008年,被告廖某和肖某未经原告某村村民同意,将修挖山场的土块倒在某村田块和水塘中,导致村民们无法耕作。为此,原告某村村民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及恢复原状。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赔偿金额分歧较大。经过多次调解不成,万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裁决,原告某村村民不服,申请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移送案卷前,办案法官心里始终憋着一股劲:“我要再试试!”于是,在中院法官指导下,办案法官启动“143+N”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工作做实做足,希望能够通过判后释法答疑为他们解开“心结”。
为实质性化解基层群体性矛盾纠纷,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案法官又多次奔赴该村找到当地乡、村干部了解情况,并整合法官协理站、矛调室、司法所、法律明白人等调解力量开展联合调处,就案件相关情况与村民进行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
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历经多天的沟通协商,6月13日下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某村村民自愿撤回上诉:“法官,相关法律规定你给我讲清楚了,我申请撤回上诉,谢谢你们!”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悉,近年来,万安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积极推行“143+N”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把化解纠纷触角延伸到基层“神经末梢”,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中,给矛盾纠纷“摘芽拔根”,有效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让人民群众时时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获得感和认可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