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惹心结 释法答疑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4-05-09 09:31:11



    5月8日,万安县人民法院窑头人民法庭充分运用执源治理模式圆满解决一起“假一赔三”买卖合同纠纷,宣判后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事情起因要从2023年12月说起,原告谭某在被告胡某经营的汽车服务部购买轮胎,后无意中发现轮胎生产日期为2016年,属于过期轮胎,并在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售卖安装,属于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退一赔三。

    汽车服务部经营人胡某辩称,轮胎正常使用期限是安装到车上开始使用3-5年。

    案件承办法官梁义铨认为,关于轮胎的销售期限问题,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指终端零售商)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因此,出厂三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除非经销商向消费者事先明示并在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议价销售。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轮胎,距生产日期已逾7年之久,安全使用寿命远低于正常销售标准的轮胎,应属于瑕疵轮胎,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欺诈,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宣判后,被告胡某多次到法庭找寻法官讨要说法。承办法官再次释法答疑,并推送相关案例普法,告知被告过期轮胎使用后可能产生的危害。被告听后心里的疑惑终于解开,同时意识到售卖过期轮胎的严重后果。“小隐患险些铸成大错。”胡某主动向谭某履行了三倍款项赔偿,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万安县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模式,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执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高效、实质化解纠纷,减少执行案件数量,为基层执源治理打开了新的思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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