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朱某锋、朱某明、朱某辉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因村里实施工程,需将樟树移植,其中有二株胸径一米以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樟树于2012年经林业局调查被认定为古树。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朱某锋授意被告人朱某明、朱某辉以移植的名义将上述樟树出售,被告人朱某华得知后加入。后朱某明找到被告人肖某某,谈妥以8万元的价格将包含二株古樟树在内的40余株樟树出售给肖某某,朱某锋、朱某华、朱某辉认可,并约定所得款项扣除开支后四人平分。之后,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由肖某某雇请人员对上述樟树进行采挖并予以出售。其中一棵古樟树被采伐后制成木材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另一棵古樟树被以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锋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两颗国家重点保护的古树,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