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往往会赠送礼物,尤其是各类节日还发微信红包。然而,双方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某与肖某某曾是恋人。分手后,刘某某将前女友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5,183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经其表妹介绍,与肖某某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现金、购买物品等方式陆续给付肖某某1,314元、1,000元、5,000元等共计25,116元。2023年6月5日,肖某某提出分手,刘某某遂要求肖某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各类款项,肖某某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万安县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刘某某与肖某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刘某某为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现金、购买物品等方式赠与肖某某财物,这些财物在支付完成、肖某某接受后,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现刘某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加了条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万安县法院始终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无论案件大小,简单还是复杂,都全力以赴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初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提升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