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利益,在长江等重点水域非法盗采砂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9月14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矿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彭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情况下,多次共同到万安县罗塘乡赣江汇洲河段偷采河砂,并在现场多次用铲车为其他偷砂者铲砂,同时向偷砂者收取“上车费”。其中,肖某主要负责联络货运司机、提供装砂车辆,彭某负责开铲车铲砂,利润由二人平分。肖某、彭某先后共同偷采河砂16次共计1250吨,另为其他偷砂者铲砂717吨,二人非法获利约89600元。
经鉴定,万安县罗塘乡赣江汇洲河段河砂为II类天然砂,属于建设用砂矿产资源。肖某、彭某偷采的河砂平均售价约70元/吨,其余偷砂者偷采河砂平均售价约60元/吨。肖某非法偷采的砂石价值约130520元,彭某非法偷采的砂石价值约160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