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以案释法”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效果,9月4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在万安县红豆杉景区生态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敲响“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提炼“环保油”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并邀请乡镇干部、村民代表等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提供资金,聘请被告人肖某作为技术指导负责购买设备、雇请工人、联系广东籍商人植某提供废物原料,在潞田镇东村某山谷建设了一个使用木材燃烧加热处置油(漆)类废物原料提炼“环保油”的小作坊。2023年3月,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小作坊开始生产,并处置了圆形铁桶装的废物71桶、方形吨桶装的废物27桶。因烧炼时气味难闻且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较大,郭某担心出事将小作坊停止作业,炼出的“环保油”也暂存在储油罐内,未对外销售。
2023年3月21日,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局对小作坊进行调查时,发现场地内剩余圆形桶装的废物124桶、方形吨桶装的废物67桶、袋装泥状废物一堆。经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鉴定,圆形铁桶内固定废物及袋装泥状固定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和计算,被告人郭某、肖某共处理危险废物16.5吨,场地内剩余未处理危险废物48.5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肖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万安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通过巡回审理,让老百姓眼睛看得到、耳朵听得进、心里记得住,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共同携手守护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