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实核算误工 保障老人权益——朱某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1:42:13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17时,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避让过往车辆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进入医院治疗,共住院411天,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2022年6月22日,依当事人申请,诉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鉴。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朱某某的精神伤残等级为三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自损伤之日起到评残前一日止。朱某某事发时已年满68周岁,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出版物批发。朱某某将张某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万安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2万余元。办案法官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保险公司对朱某某的误工费等主张不予认可,双方争议较大,该案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

    万安县法院认为,朱某某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岁数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朱某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明细可以证明其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考虑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60%的误工费即35585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甚至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如果不幸发生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年龄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与实际不符,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老年人再就业是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既能增加劳动资源,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又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本案处理结果消除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对老年人终身社会参与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老年人的成就感和幸福指数,客观上利于倡导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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