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自家车被判刑 这可不是“家务事”!

  发布时间:2023-06-12 15:35:50


    把自家东西点火烧了,看似是一个个人行为,然而稍有不慎就可能违法犯罪!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丈夫姚某近年来存在感情矛盾。2023年2月4日一早,郭某到万安县芙蓉镇某小区寻找姚某时,发现自家小车停放在该小区外。小车左侧为邹某的栋房、正后方停放了邹某的车,近距离还有电表箱、空调外机、木、竹等易燃物。联络姚某未果后,郭某先用手掰坏自家小车雨刮器、门把手等部位,再用水泥块砸烂了车玻璃。9时许,郭某用打火机点燃车内两只袜子后丢回车内,车辆迅速冒烟、起火,火势越来越大。随后郭某骑车离开现场,被正准备救火的邹某拦下并告知已报警,于是郭某留在现场直至民警到来,全程没有做出阻止火势扩大的行为。归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邹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居民区紧挨住宅、车辆的地方放火焚烧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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