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井冈山市公安局原二级警长雷某职务犯罪案,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雷某的姐姐雷甲以经营的公司需要大额资金用于银行还贷及生意周转为由向雷某借钱,雷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从其保管的账外公款中挪用了80万元借给雷甲。不久,雷甲陆续将借款归还雷某,以保证井冈山保安公司会计与出纳定期对账的时候账外公款账户余额充足,通过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检查。之后,雷甲多次向雷某借账外公款用于银行还贷及生意周转,雷某以“挪还序接”的形式多次挪用该账外公款。2016年9 月,井冈山市公安局对井冈山保安公司审计时,雷某将其保管的全部账外公款100余万元上交至井冈山保安公司公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自己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忏悔。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