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坑爹”!未成年闯祸 监护人买单

  发布时间:2023-03-31 15:17:15



    未成年人盗窃车内财物,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那么被损害一方应该如何通过合法手段挽回损失?

    3月31日上午,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监护人被起诉承担责任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为提高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万安县法院还邀请万安县第四中学75名中学生走进法庭旁听,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希望他们能从这堂“特殊的法治课”中吸取教训,健康成长。

    2022年5月16日晚,原告熊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到万安县某小学地下车库。次日凌晨,未满16周岁的小林(化名)和小李(化名)来到该校地下车库,由小李负责望风,小林在地下停车场拉开了原告的白色奔驰车,在副驾驶的储物盒内发现一沓现金(7700元)及一个红包(内有1000元现金),小林将现金拿走,随后几天两人一起将盗窃所得8700元消费殆尽。熊某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询问排查锁定嫌疑人即小林和小李,但由于两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熊某遂向万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财产损失共计9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林、小李共同盗窃原告的财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其实施盗窃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告的损失确实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被告小林、小李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两人实施盗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大林、大李分别作为被告小林、小李的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大林、大李赔偿原告熊某财产损失8700元。

    庭审结束前,肖法官还向旁听的学生们普及法律知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熊孩子”就能为所欲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看到法槌敲下,那一刻我感受到法律是如此威严!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做新时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旁听完,同学们边走出法庭边交流着自己的感想。

    法官寄语: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未成年人缺乏对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认知能力,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也缺乏清晰的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沟通,要让他们懂得遵守法律和规则,懂得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因孩子闯祸而担责,同时也呼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携手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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