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9月9日至29日,被告人许某先后5次翻跃郭某家后院围墙进入一楼的副食品店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697元。9月29日晚,被告人许某在店内货架上盗窃了一把汽车钥匙、2个打火机,之后为过把飙车瘾(系无证驾驶)将郭某的小型客车开走,途中发生事故后,将车子开回了郭某店门口,将车钥匙放回货架后离开。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汽车及民房铁门、围墙受损等财物损坏44,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家属已赔偿部分汽车维修费给被害人郭某并取得谅解,并与其他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无证偷开他人车辆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