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使用电鱼设备等禁用工具在河里“扫荡”,将大小鱼类全部收入囊中,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彭某保、郭某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彭某才、罗某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没收五人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王某军先后与彭某保、郭某源、彭某才、罗某成等人结伙,多次一起在万安县和遂川县乡镇等地的河里电鱼和使用禁用的三重刺网网鱼,每次大部分在头天晚上九时左右到第二天凌晨三时左右作案,之后将渔获装到遂川农贸市场售卖。
经查证,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王某军等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146次,非法获利达十万余元。
经审理,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彭某保、郭某源、彭某才、罗某成,在明知没有办理渔业捕捞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为了牟利,多次使用电鱼、禁用的三重刺网网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