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万安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依法严惩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相关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嫌疑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以及上下游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包括:1、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2、出借、出租、出售银行账(卡)号、手机卡、微信、QQ等通讯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等行为;3、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4、其他方法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前,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对于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特别是在缅北地区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返回国内自首的,可以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住所,不得为其提供任何资助,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缅北地区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者予以严格保密和保护,对提供犯罪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方式(110、0796-5719199)
万安县公安局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