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1 18:30:06


    第一条  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条件,包括:

    (1)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即申请人应当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

    (2)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即在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3)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

    (4)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

    第二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即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过书证,意味着其愿意将该书证公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控制人提交该书证;

    (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的情形,即只要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即可;

    (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这种权利文书作为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源于实体法上的理由,其既可以基于实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出判断,也可以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发生,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其保管的文书;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交易的主要过程,或者能够从中推定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审酌确定。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条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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