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本县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 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1.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2.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有重 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 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3.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获得担保债权优先清偿或者取得相应补偿的情形下,及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的买受人提供融资,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
4.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重整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在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该部分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得到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 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
5.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和申请资料,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反映企业重整情况,实现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
二、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6.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 人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
7.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 报告以及重整计划等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三、便利重整清理企业账户管理
8.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开户银行名称、数量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9.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
10.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查封法院或破产受理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
11.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时将破产企业在该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得私自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12.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免收撤销账户费用。
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支持重整企业新账户的开立,保障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13.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账户开展全 面的尽职审计。金融机构应配合持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的管理人及受托审计机 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合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14.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大对破产企业资金转移至境 外情况的调查力度,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对接收到涉及破产企业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15.金融机构应将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逃废债信息或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依法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五、附则
16.万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