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成果,全面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升级“一号改革工程”“1+4”实施方案的通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回应赣法民意群众呼声,解决群众“急愁难盼”问题,规范立案工作,促进立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线下立案的案件,允许立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交立案申请时,只提供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立案时提交。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发现申请人缺少部分关键性材料,应先行予以收取现有材料并予以登记,再一次性告知七天内补齐剩余材料。
二、网上立案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主要证据材料及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三、网上立案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和申请执行主要依据,其他执行依据、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四、对网上立案审核通过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
五、本机制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附件:万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附件:
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
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继承权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3.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