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30 17:47:5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和促进万安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系列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坚持协调共治原则。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及调解组织信息共享,注重发挥合力,促进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目标是为了成立万安县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简称调解工作室),实现依法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县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目标。

调解工作室的案件适用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证券、保险、期货、票据、信用卡、融资租赁纠纷等。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

    1.县法院在金融案件中积极采取委派和委托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案件当事人选择金融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部署推进。探索邀请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2.县司法局发挥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作用,完善化解中心的调解制度。规范化解中心的调解活动,引导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

    3.人民银行万安县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万安监管组推动建立化解中心体系,指导并支持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引导调解工作室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效率和效果。

    五、调解组织建设

    1.建立万安县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积极推动并设立万安县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县法院、人民银行万安县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万安监管组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室的监督指导。

    2.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县法院、万安县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当为建立调解工作室提供经费保障,保障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获得相应报酬,因承担调解工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得到相应补贴。

    4.实行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主要是对于争议纠纷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5.推动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内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加强与调解工作室的联系,建立沟通渠道,密切推动调解工作室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建立由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调解工作室解决相关投诉问题,提升金融投诉渠道的可得性、便利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室承担投诉受理、转办、调解、裁决等职能,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六、工作流程

    1.案件移交调解。各金融机构通过与调解工作室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向调解工作室移交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室对纠纷的调解期限为三十天,三十天调解不了的金融部门可以将案件撤回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工作室化解纠纷。

    3.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室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工作室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或者通过各方认可的工作平台报送委派、委托法院。

调解不成的,调解工作室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4.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调解工作室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5.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工作室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调解工作室应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涵盖在线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高效及时化解纠纷。制定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实践经验。调解工作室可以对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调解工作室应积极配合。

    7.实行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对调解不成的金融纠纷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建立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审+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七、工作要求

    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助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调解工作室要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调解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3.强化金融机构对多元化解的参与度和认可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选择非诉多元化解机制化解金融纠纷,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

    4.压实金融机构多元化解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纠纷处理渠道及调解工作室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与对方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5.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查明事实。金融管理部门应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则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金融管理部门、调解工作室可通过投诉形势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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