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西某电子科技公司签署了《项目投资合同》及《项目补充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江西省万安县工业园内投资兴建触摸屏、背光源模组生产项目,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政府将工业园二期内2栋约11400平方米厂房(以实际面积为准)及1栋3000平方米宿舍租赁给被告用于项目建设。2019年3月19日,原告万安某管委会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万安县工业园二区电子信息产业园D地块厂区1、2号标准厂房及2号宿舍楼出租给被告,其中厂房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被告租赁厂房及宿舍楼的前三年原告免收租金,租期到期后如被告还需继续租用,则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并预付2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厂房及宿舍楼,被告自租赁物交付后一直使用至2021年5月底。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未完成其承诺的税收约定,故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虽经多次催促,但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万安县法院认为,对于万安某管委会要求江西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案涉合同厂房及宿舍楼租金的请求,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约定案涉租赁物的前三年免收租金,被告实际租赁时间为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尚在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以被告未达到承诺的税收目标因而要补交租金的主张,第一,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附加条件,而是直接约定前三年免收租金;第二,《项目投资合同》及《项目补充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政府及被告,与本案主体不一致,且《项目投资合同》及《项目补充合同》中并无被告未达到相关税收承诺需补交租金的约定;第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需要补交租金;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故万安县法院判决:驳回万安某管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万安某管委会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诉请小微企业支付租金的典型案例。面对万安某管委会以江西某电子科技公司未完成其承诺的税收约定为由诉请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形,法院通过细致调查,依法确认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无被告未完成税收目标即需要支付租金的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维护了园区微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引导政府机关合理行使其民事权利,又昭示了园区其他微小企业可享受疫情期间国家的政策福利,有利于优化当地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