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涉土地争议案件一审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2 09:17:06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时间〕本院审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公开制度〕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在“万安县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jxwax.cncourt.org/。 

第四条 〔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涉土地争议案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 

第五条 〔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万安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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