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时间〕本院审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公开制度〕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在“万安县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jxwax.cncourt.org/。
第四条 〔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涉土地争议案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
第五条 〔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万安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