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骑电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12 17:16:34


    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胡某因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至万安县芙蓉镇某地吃饭并再次饮酒,之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万安湖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3毫克/100毫升,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该案案情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危险性更大,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可能更严重。因此,不管是驾驶汽车还是电动车,大家都不要抱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驾行为,避免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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