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售22张银行卡,获利将近20万。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与一网友约定,以每月每卡1500元的价格向该网友出售银行卡。2019年6月至2021年期间,刘某某先后将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10张银行卡出售给网友,并向被告人赖某某提议,由赖某某办理银行卡,刘某某代为销售并转交报酬。随后,赖某某在万安、深圳、东莞等地办理12张银行卡,并交由刘某某出售给网友。刘某某、赖某某通过出售银行卡分别获利119000元、79000元。经查,刘某某的部分银行卡转入约639万元,2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导致黄某某被骗376900元;赖某某的部分银行卡转入约5730万元,1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导致秦某某被骗80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案情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