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香与被告郭某法系堂姐弟关系,原告的父亲郭某喜生前有三位妻子,肖某香是郭某喜的第三位妻子,原告是郭某喜与第二位妻子所生的女儿,郭某喜生前仅有独生女原告郭某香,无其他子女。郭某喜去世后,因郭某香不愿继续赡养继母肖某香,1982年12月,经村大队、乡公社落实,由被告郭某法与肖某香达成五保户供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法负担肖某香的生活照料,生病治疗及死后安葬事宜,肖某香所有全部家产,包含旧房屋8间,牛猪栏2间,厕所1间均由郭某法继承。签订协议后,肖某香由郭某法供养,郭某法于1987年搬进本案诉争房屋与肖某香共同生活,肖某香于1996年去世,郭某法安排其后事后居住到2000年,2000年后该房屋空置至今。2020年9月,因诉争房屋旁边的中心小学扩建,政府欲对该房屋征收补偿。郭某香得知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其父亲郭某喜所建,郭某香是房屋的所有人和继承人,因与被告郭某法协商未果,郭某香于2020年10月9日,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房地产登记行政确认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万安县土地利用管理局于1992年颁发给郭某法的万集建(92)字第03-0600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向郭某香颁发不动产权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驳回原告郭某香的起诉。后郭某香又于2021年1月7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郭某法名下涉案房产的3/8份额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肖某香与本案被告郭某法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双方都负有对等给付义务,任何一方享有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被告郭某法在签订五保户供养协议后履行了对肖某香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依协议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原告郭某香以不继续赡养继母肖某香义务为对价,从而放弃了其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原告郭某香在2020年9月得知案涉房屋即将被政府征收并能得到相应补偿时,在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驳回后,又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郭某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香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作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古以来,尊老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孝敬父母不仅仅是做人的基本修养,更是国家立法确定的公民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对五保户供养协议从签订的原由、形式要件到内容要件逐一分析,依法认定本案被告郭某法在签订五保户供养协议后按约定履行了对肖某香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依协议应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并适用《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确认原告郭某香承诺以不继续赡养继母肖某香为对价放弃了其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维护了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否定了原告这种“看到义务就躲避,遇见利益就争夺”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引导尊老爱老、诚信守诺的积极意义,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