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4月,原告肖某按被告陈某要求为其搭建猪棚并产生相关费用,经肖某催缴,2016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陆续向肖某支付搭建猪棚款共36000元,但仍有余款32000元未付,陈某也未出具欠条,肖某多次要求陈某归还余款均遭拒,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信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陈某对原告肖某的还款要求予以了确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付猪棚工程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没有欠条,法官也会结合有关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