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余某因不清楚签署送货单的法律效力,随意代替他人签署送货单据,作为第三人被起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
余某受吴某委托装修房屋,卖方将房屋装修材料送货至装修地点时,皆由余某确认点数并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此后房屋装修材料实际使用,但买方吴某久拖不付货款。原告一怒之下将吴某列为被告、余某列为第三人一并诉至万安法院。万安法院按照程序向余某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时,余某直言其并非买主,仅作为施工人代收装修材料,不应承担责任。
经承办法官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货款由吴某支付,余某不承担责任,至此,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各方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事后,承办法官悉心告诫余某:今后切记理清事情名目,不该签名的时候万不可签。